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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建、改建、 扩建)移交暂行办法

时间:2024-08-28 07:13:11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移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

  第一条凡由市、区政府投资或委托其他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提质改造的市政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移交至我中心的,均适用本办法。

  移交的市政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城市排水(管涵)、管线管廊、城市广场及附属设施、市政设施(隔离柱、桩、球、人行道护栏)等。

  第二条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及移交工作实际,市政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至我中心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划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管线管廊等设施的验收标准以及安全检测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有完整、合规、合法的规划设计图纸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全程的各阶段影像图片资料,并按要求汇编成册,电子建档,拷贝成盘。

  3.有工程质量保质保修书和遗留问题的整改承诺书,对出现甩项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完全建成的部分,建设单位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及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或区级以上城管部门的批复件或会议纪要。

  第三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市政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移交需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项目设计要求,符合联合审查提出并确定的各项内容。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委托其他部门建设的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前,需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4.未经验收合格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委托其他部门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移交。

  5.路权清晰、功能完善,各项技术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I-2008),并满足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技术要求。

  1.满足移交条件的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向我中心提交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见附件1)。

  2.特殊情况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程序可实行市政道路、排水设施等分项移交,但移交的设施质量必须验收合格。

  3.中心项目移交主管科室对所有移交资料清单审核合格后,由其牵头组织中心道路及排水设施维护业务科室对车行道、人行道及排水设施进行现场查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后,交由建设施工方严格按要求标准整改落实,整改结果由相关的业务科室签字认可,报中心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同意,并在移交验收表上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正式移交(见附件2)。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市政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管理移交责任划分如下:

  1.市政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管理移交前,日常维护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我中心负责。

  2.移交后,市政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维护管理不到位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我中心负责整改修复。

  3.市政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终身负责,损失费用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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